律师观点分析
出借人廖某某在2016年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转款给借款人刘某某以外的第三人6万元,截止2021年8月底借款人刘某某向出借人廖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37余万元(含月利息3%),若逾期还款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刘某某拒不还款,出借人廖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借款人刘某某以不存在实际收到借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人刘某某偿还出借人廖某某借款15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1万元。
点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出借人廖某某虽未将借款转款到借款人刘某某名下,但出借人廖某某的转款是经过借款人刘某某的授意,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
周佑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