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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汇30万元至冻结账户,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强制执行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误汇30万元至冻结账户,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吗?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仲裁委仲裁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2500元、支付利息17318.75元及罚息(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罚息为79783.82元,此后的罚息以15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居某对第一项裁决确定由乙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2月额度冻结居某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某账户的银行存款259433.57元。

案外人马某提出异议称,其与2024年6月误汇30万元至居某上述建行银行账户中,后其联系居某,居某表示其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退还该款项。其认为该30万元系其误汇,法院应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马某的请求,依据不足,其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结合本案,马某汇入居某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属于种类物,在该账户未特定化且马某未提供充足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该笔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确定权属。本院冻结的259433.57元在居某的账户内,属于居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马某因误汇行为而对居某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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