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完毕后 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54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人民法院报

 

“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完毕后

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责某工程水电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该项目投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人员参保名单。同月,张某在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3年1月,某公司与张某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张某已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7万余元,事后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7万余元赔偿款,张某出具了领条。

2023年2月,张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1月,经有关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申请。后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私了协议”因显失公平无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依法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某公司虽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参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项目人员工伤参保名单,也未单独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虽然某公司与张某达成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但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此时张某对自身伤势及对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标准缺乏清晰认识,且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数额仅为2.7万余元,远低于张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金额15.7万余元,导致某公司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主张该协议无效的,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可予支持。”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书》无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80168

  • 昨日访问量

    16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