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建筑分包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
如何认定工伤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某某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将案涉工程劳务包给某某劳务公司。某某科技公司将案涉工程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建筑公司又与某某科技公司签订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劳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伤者满某某在从事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劳务公司、安徽公司分别向医院缴纳了部分医疗费。某某劳务公司向医院出具保证函,承诺支付剩余医疗费。某某建筑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劳务公司与伤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但协议内容中将用工关系指向安徽公司。
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劳务公司分别以用人单位名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以某某劳务公司名义认定了工伤。某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伤者满某某垫付的费用应当由安徽公司承担。依据其与安徽公司的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向安徽公司诉讼追偿。
一审判决安徽公司败诉,后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某某劳务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报销满某某工伤保险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某劳务公司已经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通过下发工伤认定书的形式予以确定,且某某劳务公司已经以用人单位名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付伤者满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事实层面,某某劳务公司均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法院判决形式,认定安徽公司为用人单位,将会冲击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造成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破坏劳动法律部门的规则稳定性。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