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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下班后又返回公司打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工伤?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职工提前下班后又返回公司打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工伤?

 

【基本案情】

徐某是某公司的搬运工,其工作排班时间为5:00-14:30。事发当日,徐某于4:40分打卡上班,中午11时许,徐某离开单位回家吃饭。下午17时许,徐某骑车返回公司准备打下班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徐某受伤后送医治疗,经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ASIA(D级)、四肢瘫痪、皮肤感觉障碍。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徐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对其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徐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的工作排班时间为5:00-14:30,其在早上正常打卡上班后,于中午11时许返回家中且当天未再回到工作岗位。徐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主动结束当天的工作内容,即徐某当天的“实际上班”行为在中午11时许已经完成。徐某于下午17时许返回公司不是以“工作”为目的,而是为打下班卡,故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其所受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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