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预付大额货款是随行就市结算还是存在固定金额的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T公司、D公司经双方公司人员李某、刘某联系,发生业务往来。T公司从D公司购买煤炭,并于2021年10月19日向D公司汇入260万元货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10月28日,D公司向T公司发货198.86吨,单价为2565元,货款计510075.9元。D公司员工刘某在微信中向T公司员工李某发送账目明细表,载明“结算金额510075.9元,收款金额2600000元,余款2089924.1元”及“退款已申请,财务通知晚两天安排退款”“6000元以上的煤现在下的煤1480元出厂”的内容,李某向刘某发送了T公司的账户。2021年10月31日,D公司再次向T公司发货,刘某向李某微信发送“和昨天送到价格一样含税1776元”及账目明细表“收款金额260000元余款1828177.22元”等内容,李某再次要求刘某安排退款并发送账户,刘某回复“已经申请”。另查明,李某与刘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沟通发货及退款事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T公司货款1828177.2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D公司的反诉请求。
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T公司主张向D公司预付货款260万元,是为了方便结算也证实其付款能力,后期根据煤炭交易习惯随行就市结算;D公司认可收到款项260万元事实,但辩称这是T公司购买其1000吨煤炭的货款,双方存在1000吨煤炭的买卖合同。根据银行转账凭证、双方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交易明细表,结合庭审陈述,按照实际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T公司向D公司预付货款260万元, 双方根据煤炭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进行结算。D公司辩称,煤炭单价为2610元,与D公司自己制作的货款明细表不相符,D公司解释系其会计失误所致,不合情理,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T公司提出退款申请,D公司员工刘某向T公司员工李某多次表示退款已申请公司财务并承诺尽快退款,双方视为达成买卖合同的解除合意。D公司辩称刘某仅有汇报及申请退款的权利,未经公司授权,没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认为,刘某在本案买卖合同中系代理D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刘某代表公司全程参与了合同的订立、收款、定价、对账等业务流程,其对T公司李某作出的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应当对D公司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T公司向D公司支付货款260万元,收到货物价值771822.78元,结合双方在2021年11月以后再未发生煤炭买卖的事实。现T公司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退还剩余货款 1828177.22元,符合法律规定。故T公司要求D公司退还剩余货款1828177.2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T公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 依据,不予支持。关于D公司的反诉请求,因D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1000吨煤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T公司明确提出异议及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下,D公司无权要求T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关于D公司要求的场地占用费损失,T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并未约定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计算依据,刘某在同意退款时并未主张相关损失,D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 据证明因合同解除对其造成的场地占用费实际损失。且,D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煤、气煤及净洁煤储存、销售等,现其以部分煤矿存放于该公司为由,要求T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损失,缺乏充足的理由。综上,D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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