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员工代收保证金的效果应归于公司吗?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钢构合同》,约定工程公司自钢结构公司处采购钢柱钢梁等钢构520吨,每吨价格为5300元;2019年1月21日,预付定金75万元;最后一车定金结清。合同签订后,钢结构公司要求工程公司先付款方能发货,双方协商一致,由工程公司通过案外人王某及滕某某夫妇的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先支付保证金,两公司通过公司公户交易货款后,钢结构公司再将保证金退回。后工程公司付款,钢结构公司提供货物,经双方结算,钢结构公司共计向工程公司供货444.91吨, 工程公司共支付货款235.5万元,案涉合同的货款已全部结清。
合同履行中,滕某某夫妇账户共计向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支付保证金45.5万元,案外人王某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至3月30日共计向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支付保证金62万元。2019年4月4日,案外人李某向滕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2019年4月8日,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分两笔向滕某某账户转账共计57.5万元。
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均认可案外人王某账户支付给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的62万元系履行案涉合同的保证金,关于该保证金是否退还,双方 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钢结构公司退还工程公司保证金62万元。
钢结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的《钢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工程公司支付保证金及货款、钢结构公司提供货物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钢结构公司应及时退还工程公司支付的保证金。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工程公司通过王某支付给孟某某的62万元系履行案涉合同的保证金,关于该保证金是否退还,双方产生争议。案涉合同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履行中工程公司须先通过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员工账户支付保证金,双方结算货款后,钢结构公司再退还工程公司保证金的交易习惯,钢结构公司应通过收取保证金的账户进行退回。钢结构公司主张已向工程公司的合伙人即滕某某退回全部保证金的事实,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钢结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滕某某退回保证金得到工程公司的授权和同意,亦未证明该行为事后得到原告的追认。故对钢结构公司主张向滕某某退回保证金是履行案涉合同向工程公司退回保证金的主张不予采信。
因工程公司与滕某某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无法确定滕某某向工程公司账户转账的款项就是退回的案涉保证金的唯一性。故对工程公司要求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6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钢结构公司主张不应当支付工程公司保证金62万元有无依据。涉案《钢构合同》系钢结构公司与工程公司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所供货物均已付清货款,仅对涉案保证金是否退还产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工程公司通过三名个人账户,包括滕某某账户,向钢结构公司支付保证金。工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滕某某系其项目负责人,钢结构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时征求过滕某某的意见,滕某某要求退到其个人账户。滕某某亦认可该事实,并承认收到涉案保证金。滕某某收取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工程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视为工程公司收到钢结构公司退还的保证金。
钢结构公司主张没有授权滕某某收取该保证金,且事后没有追认,并不能推翻滕某某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钢结构公司已经退还涉案保证金,故对工程公司要求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钢结构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上一篇
无书面买卖合同,收货单仅有收货方人员代签字是否成立...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