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经过第三方的银行账户 如何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17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借款经过第三方的银行账户

如何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桑某田从事养殖业,张某卖饲料、鸡苗,双方因业务关系相识。桑某旋系桑某田之子。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5日,张某分九次转入桑某旋银行账户共计25.5万元。2020年4月29日,桑某田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圆整)此款已收到。借款人:桑某田。”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关于为何将款项打到桑某旋银行卡上 张某称因桑某田没有银行卡之类的结算条件,所以将款项打到桑某旋银行卡上。s桑某田称因其有贷款,银行卡不能正常走账,所以用了儿子桑某旋的银行卡。

【裁判观点】

张某多次将款项打入桑某田之子桑某旋的银行账户,张某对桑某田使用桑某旋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系明知且认可,桑某田收到款项后,最终为张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桑某田抗辩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再者,即使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后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债权、债务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本案中,桑某田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认可借条中记载的债务,因此张某以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本案中,桑某田使用桑某旋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张某与桑某田经过了事先合意,并且资金系用于桑某田经营的养殖业,桑某旋与张某之间没有借款合意,也未从中获利,亦未对张某造成损失,故张某要求桑某旋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被告桑某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9659

  • 昨日访问量

    95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