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借款经过第三方的银行账户
如何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桑某田从事养殖业,张某卖饲料、鸡苗,双方因业务关系相识。桑某旋系桑某田之子。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5日,张某分九次转入桑某旋银行账户共计25.5万元。2020年4月29日,桑某田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圆整)此款已收到。借款人:桑某田。”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关于为何将款项打到桑某旋银行卡上 张某称因桑某田没有银行卡之类的结算条件,所以将款项打到桑某旋银行卡上。s桑某田称因其有贷款,银行卡不能正常走账,所以用了儿子桑某旋的银行卡。
【裁判观点】
张某多次将款项打入桑某田之子桑某旋的银行账户,张某对桑某田使用桑某旋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系明知且认可,桑某田收到款项后,最终为张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桑某田抗辩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再者,即使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后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债权、债务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本案中,桑某田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认可借条中记载的债务,因此张某以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本案中,桑某田使用桑某旋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张某与桑某田经过了事先合意,并且资金系用于桑某田经营的养殖业,桑某旋与张某之间没有借款合意,也未从中获利,亦未对张某造成损失,故张某要求桑某旋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桑某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