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限期偿还原告郑某本金及利息,超过法律范围部分的利息,可以不予偿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郑某系同事关系。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郑某借款。截至2021年3月16日,杨某借款共计12.9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年利率18%)。之后,杨某向郑某支付了1.3万元的利息,剩余部分还未偿还。郑某遂起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间的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对上述借款拖欠不还,有违诚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间约定的月利息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原告主张逾期未还按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按该利率标准从2021年3月16日出具借条合同成立之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院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的1.3万元优先折抵利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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