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被代持后,代持者拒绝转让股权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7人看过举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内外资一致”原则作出判决,支持某外企的诉讼请求,庞某配合将股权变更登记在某外企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620日,某外企与庞某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以庞某名义持有南京某公司30%股权,并向庞某支付相应款项。200595日,南京某公司成立,庞某出资人民币24万元,占股30%。后经股权置换,庞某现持该公司12.05%股权。在某外企与庞某商议将股权收回时,庞某拒绝。20221111日,该公司除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同出具证明,认可庞某代持某外企在南京某公司12.05%的股权,也认可某外企的股东身份,并同意将某外企变更登记为现公司的股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外企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汇款记录及南京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据此能够认定某外企已经实际向南京某公司出资,且除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认可实际投资者某外企的股东身份。同时,法院经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实,南京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内外资一致”原则,该外企请求变更股东无须审批,庞某作为名义股东应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外企的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8885

  • 昨日访问量

    6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