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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能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8人看过举报

   婚约财产纠纷案一般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际生活中彩礼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是双方父母,那么,可以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日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彩礼。

  邢台市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224月定亲,张某给付赵某甲父母赵某乙、王某定亲礼3.66万元。20229月,张某向赵某甲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万元,赵某甲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9月,当事双方解除婚约,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甲及其父母赵某乙、王某共同返还彩礼共计17.3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13.5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张某上诉请求继续返还3.66万元,赵某甲一方上诉请求返还部分彩礼,且认为其父母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赵某甲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甲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关于赵某乙、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万元,系张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甲,应由赵某甲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万余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万元,系赵某甲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万余元。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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