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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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白某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刘某、白某与某公司、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一方依据本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如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因此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刘某、白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向某公司、曹某忠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邮寄律师函,并不当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魏小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过几百个民商事案件,办案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及文字书写能力非常强,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