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刘某、白某与某公司、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一方依据本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如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因此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刘某、白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向某公司、曹某忠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邮寄律师函,并不当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