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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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王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8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4月8日11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街人行道上由北向南倒车,倒至某街与××水晶街交口处时,将某街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林某撞倒致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桦南县中医医院住院、检查治疗,住院21天,林某支出医疗费用3766.47元,支出病例复印费195.50元。2019年4月26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事故责任。黑A×××**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依林某申请,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至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法医学鉴定,后该鉴定中心作出编号:某新讼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林某腹部外伤后肠管部分切除,评定为七级伤残;2.需1人护理60日;3.营养期为120日;4.误工期为120日。林某支出鉴定费27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本次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事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某赔偿。

3、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处理。

魏小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过几百个民商事案件,办案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及文字书写能力非常强,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