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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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依安县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谢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7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7年某月某日,某农业公司向魏某某借款10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每月利息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借款合同》由魏某某签字,某农业公司盖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谢某作为代表人签字。同日魏某某通过其弟弟魏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将借款本金100万元转账至谢某银行账户内。

2017年某月某日至2018年某月某日,某农业公司仅向魏某某支付至2018年某月的利息,某农业公司拖欠魏某某2018年某月至2018年某月共三个月的利息未支付,共计6万元。2018年某月至2019年某月,某农业公司仅于2018年某月某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魏某某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在未支付利息,某农业公司拖欠魏某某十个月利息,共计20万元。在魏某某多次向某农业公司催要后,谢某于2019年某月以现金形式向魏某某支付20万元利息,某农业公司尚拖欠魏某某6万元利息未支付。2019年某月至2020年某月,某农业公司拖欠魏某某十二个月利息共计24万元。魏某某因儿子上学急需资金多次向某农业公司主张还款,直至2020年某月某日,谢某通过案外人谢某某的银行账户,以转账形式向魏某某偿还80万元整,抵充某农业公司拖欠魏某某的利息30万元后,某农业公司尚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

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谢某是否应该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2.农业公司主张的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所欠利息予以减免只需偿还100万元本金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谢某某要求偿还本金50万元的请求是否支持;3.谢某主张按年息24%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魏某某作为出借方与借款方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据此本案农业公司偿付的款项应首先扣抵利息,然后扣抵本金,本案农业公司的还款截止2020年某月某日扣抵利息和本金后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未予清偿,魏某某主张地依农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6日,按规定适用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规定,魏某某主张某农业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随着时间的变化利率是不一样的

魏小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过几百个民商事案件,办案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及文字书写能力非常强,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