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4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某月某日,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Y2018-00675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某省某市碧桂园十里金滩H区××幢××层××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8.1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7.3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0.83平方米。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书》第四条关于计价方式及面积差异的处理,第(一)款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履行,以本条约定为准。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8163.55元/平米,总价款为人民币638308元。该商品房交付时若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而导致该商品房总房价需要按照合同及本条约定退补的,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进行退补”。原告在购买时按照总价款638308元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建成后实测的建筑面积为78.11平方米,按照每平米8163.55元计算,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为637655元,2020年某年某月,被告为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37655元的不动产销售普通发票。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房时,被告的销售人员代表被告明确向原告宣传和承诺该商品房带有地下室,原告信以为真,并按照高出同单元其他楼层建筑面积约2500元/平米的单价购买了涉案房屋。2020年某月某日,原告收楼时发现其购买的该商品房没有地下室,原告当即与售楼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工作人员认可被告违约的事实,承诺统一进行赔偿,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赔偿方案、解决赔偿问题,但被告不理会原告,拒不赔付,截止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只能通过诉讼保障权益。
2、本案中陈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签章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