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27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某公司系案涉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其作品经制作《好音乐唱响亮(一)乐响文化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出版,该合集共计10张DVD光盘,共收录200部作品,出版方为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监制为汪某,出品人为赵某,版权所有人及摄制出品人为某公司。该合集还有关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某文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版权声明,并有相应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7986-6043-2)及条形码,合集中每首歌曲有相应的ISRC编码。现某公司发现某名人汇美食部未经某公司授权,将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99首歌曲擅自用于商业经营,在经营场所中以卡拉OK点播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公众消费者进行放映,严重侵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
2、本案中关注的焦点有:(1)关于某公司对案涉出版物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2)关于某名人汇美食部是否侵犯某公司对案涉出版物著作权的问题;(3)关于某名人汇美食部是否应当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