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28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6年某月某日,郭某给刘某出具25万元的《借条》,该笔债务已经另案处理完毕。2016年某月某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郭某49,999元;2016年某月某日,刘某给郭某转账8万元。2017年某月,郭某给刘某出具《借条》,内容是:“今借刘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利息年付,2017年某月某日至2019年某月某日。刘某主张借款本金为15万元。
2、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
3、建议在书写借条时要注意文字的表达及双方身份信息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