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20年8月至9月期间于某为黄某提供劳务,2021年1月14日双方经结算于某共超支劳务费190241.443元,于某给黄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前。此后经黄某多次催要,,于某分文未还,故黄某起诉。
2、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于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于某从黄某处多取得劳务费,且于某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故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任何民事行为均不得违反公平正义、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