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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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乌鲁木齐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羊毛工镇羊毛工村。

  法定代表人:秦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小红,女,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立案。

  被告:王某,男。

  原告乌鲁木齐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魏小红、被告王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鲁木齐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7523.50元并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逾期付款损失;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众兴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1月7日,系经营牛羊、禽类养殖及销售的企业,被告在哈尔滨市经营批发零售牛、羊、鸡、猪肉冻制品。原告法人秦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群相识,之后双方又就对方的经营业务及销售产品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了解,于2019年6月,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进购羊蛋、羊鞭、羊宝、牛踹油、牛肚等货物。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上述货物,每次购买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不等,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先为被告发货,然后被告再支付货款,货物原告均已实际发出,被告也确认实际收到。被告收到货物后陆续为原告回款,经过双方的核对,截至2019年9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万元。2019年11月17日,被告最后一次在原告处进货,货款金额为99473.5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未向原告给付该笔货款,被告总计欠货款299473.5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同意被告退回部分羊蛋以抵部分货款,2020年3月23日,双方确认了被告退回羊蛋392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54元,总计金额211950元,经过计算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87523.50元。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支付这么多钱,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交易,但是交易有问题,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隐藏了一部分,答辩人确实是2019年6月份在原告处进货羊蛋、羊鞭等货物等,原告现给答辩人发货,答辩人再进行支付货款,这些货确实是收到了,前后有200多万,其中有很多的都不合格,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结算,从第一批开始就不合格,原告称给我补,一直没有给答辩人补。他给答辩人发的羊蛋太大了,答辩人都是赔钱卖的,最后退了一批货,退了3925公斤的羊蛋,每公斤单价为54元,退了20多万元。这里面有答辩人的损失,答辩人返的货也没有按照原价给退。答辩人不欠原告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四张配送单、微信聊天截图记录、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勤扬兄弟牛羊肉配送单、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除了微信记录之外还有通话记录,原告总结的钱数,是自己出具的,被告并不认可,被告对质量有异议,原告同意更换,一直未更换,被告造成了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众兴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1月7日,系经营牛羊、禽类养殖及销售的企业,被告在哈尔滨市经营批发零售牛、羊、鸡、猪肉冻制品。原告法人秦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群相识,之后双方又就对方的经营业务及销售产品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了解,于2019年6月,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进购羊蛋、羊鞭、羊宝、牛踹油、牛肚等货物。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上述货物,每次购买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不等,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先为被告发货,然后被告再支付货款,货物原告均已实际发出,被告也确认实际收到。被告收到货物后陆续为原告回款,经过双方的核对,截至2019年9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万元。2019年11月17日,被告最后一次在原告处进货,货款金额为99473.5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未向原告给付该笔货款,被告总计欠货款299473.5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同意被告退回部分羊蛋以抵部分货款,2020年3月23日,双方确认了被告退回羊蛋392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54元,总计金额211950元,经过计算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87523.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微信、通话等电子设备进行沟通,交易习惯为原告先发货,被告再支付货款的形式,双方形成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后经过结算,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87523.5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

  、、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A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人民币87523.5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7523.5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00元减半收取994.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魏小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过几百个民商事案件,办案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及文字书写能力非常强,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