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小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XX,黑龙江XX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9]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4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刘XX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黑A×××××号五征牌货运三轮汽车拉载被害人王X(女。殁年57岁)、邓某、赵X、刘X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内2.2米限高杆时,致王X头部撞击限高杆,王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不负事故责任。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被告人刘XX于2019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从医院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姚X、邓某、赵X、刘X证言、被告人刘XX供述及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