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苏翃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30日,原告黎XX与案外人施XX等人签订一份《农大渔庄租赁经营合同》,承包涉案农大渔庄及房屋附加设施进行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黎XX、被告纪XX及案外人洪XX对涉案渔庄共同进行承包经营。一段时间后,原告黎XX、被告纪XX及案外人洪XX三人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农大渔庄责任承包协议》,决定将渔庄转由纪XX一人承包管理经营;代理方案以被告纪XX经营的涉案渔庄已经于2016年11月结束经营,协议约定的返还投资款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的义务为由,向被告主张偿还原告投资本金81300元及每年回报20000元,共计1013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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