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苏翃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2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本身是一个事实清楚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自2014年至2016年向被告经营的酒吧提供水果,主张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徐崇顺货款151431元。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拿到案件后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合同签订与履行主体并非被告而是被告创立的公司,由此我方向法院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与TG酒吧、格莱美酒吧存在买卖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案涉酒吧与被告李X、胡X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徐崇顺以其作为原告,以李X、胡X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法院就我方律师意见全部采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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