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鹏飞律师网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IP属地:甘肃

苗鹏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151433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发布者:苗鹏飞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180人看过举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 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 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甘肃 兰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151433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9057

  • 昨日访问量

    9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苗鹏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