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结婚后,父母因子女购买房屋而为其支付首付款或者部分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形: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首付款或者部分款项,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当双方离婚时,会对该部分出资产生争议,那么,对父母该部分出资行为的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父母在子女结婚后部分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均有权对其进行分割。
建议:为避免产生争议,应在父母出资时明确该款项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或者约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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