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衍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一直以来向被告供应布料,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8247.9元。原告多次催被告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24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8247.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跟被告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不否认双方之间尚有货款未结清,但所欠货款不超过一万元,具体数额需原告提供货单对账确认,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对账单上GT2208#首棉、GT0075#精致对色罗纹等产品与购销协议中约定的品种不符,原告没有提交具有被告签字的送货单进行核对;购销协议签署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5日,但是对账单大部分数据都是合同签署之前,双方在签署购销协议前已经结清账才会重新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在《业务往来对帐单》上“欠款人”处签名,确认截至2017年9月30日欠原告货款186363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欠原告货款189287元。
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供货方)为原告,乙方(购买方)为迪XX(刘XX);订货主品种GT2216#初棉,交货数量以销售单据为准;按双方确认的样布质量交货,乙方收到货七天内完成验货;交货方式为乙方自提及甲方按照乙方指定货运站代乙方发货;付款方式为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条件为月结90天,最大欠款额为20万元,每月最低还款比例为50%,本季度货款最迟7月30日结清,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不予发货并收取逾期货款每日1‰利息;等。
2019年4月21日至2021年2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王X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货款,其中2019年4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王X向被告发送《迪XX对账单》;2019年12月3日,原告工作人员王X向被告发送《迪XX对账单2019.11.28》;2020年3月30日,被告表示只能“先转5000走个形式”,原告工作人员王X回复“能转个1万是最好的,我也跟财务好说一些,因为确实比较久了……”;2021年2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王X向被告表示“刘X,你好。还有6天就过年了,麻烦安排一下欠款。如果年前还没有款回的话,公司决定开年要走起诉流程了,请知悉!”
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在2016年开始有交易,被告的欠款是一直延续下来的;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购买货物是2019年1月4日。
诉讼中,被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12月29日之后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情况。
另查明,2021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购买布料并提供了被告签名确认的《业务往来对帐单》及《购销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证实,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关于被告尚欠的货款金额,本院意见是,被告辩称其尚欠货款不超过1万元,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的情况,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68247.9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10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计付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综合考虑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按照年利率5.39%(3.85%×1.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XX清付货款68247.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5.3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元,由被告刘XX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XX预交,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53元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贾 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