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属于夫妻债务吗?
对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债务,下列两种情况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对外担保是夫妻两人共同签名或者一方签名另一方也是同意的;2、对外担保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所负担的债务,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担保人配偶承担,债权人也很难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此笔债务中受益。此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了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综上所述,担保之债在性质上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担保方对担保之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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