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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监护权

作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1次举报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监护权

案例:2004年出生的小花,2008年父母离婚,小花由父亲抚养。2010年小花父亲再婚后小花一直和继母生活在一起,至2018年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亲生母亲要求带走小花,继母起诉法院要求小花的监护权。

本案中亲生母亲自然取得小花的监护权,继母继承取得小花的监护权,继母和小花之间形成抚养教育事实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亲去世不应造成继母监护权的自然终止,并且二人母子感情深厚形成稳定的家庭亲子关系,继母依法享有小花的监护权。法院判决继母担任小花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设置监护权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以及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自然取得、继承取得以及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由监护念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但人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事实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出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属于监护权的自然取得。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正当履行监护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法院、民政部门指定取得监护权。指定监护的原则为:第一,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第二,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定监护权归属。第三,被监护人如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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