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121115506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继子女对未尽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无赡养义务

作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0次举报


继子女对未尽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无赡养义务

 

案例:19893月。男方和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女方与前夫生育一子一女和女方共同生活,儿子12岁,女儿14岁。19899月,男方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56月刑满释放。2010年男方和女方离婚。现在男方年近80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男方将女方的儿子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平均分担医疗费支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来自于父母的再婚,这段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形成了抚养和教育的关系,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是否对子女进行了实质性的抚养和教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再婚时子女是否为未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只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和教育。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虽未成年,但已经经济独立,如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工作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则一般不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第二,是否共同生活。虽然父母再婚继子女未成年,但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也不能认定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

第三,继父母是否负担了继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费用。如果生活在一起,但并未负担继子女任何费用,也没有照顾继子女学习生活,也不能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第四,共同生活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持续时间的长短。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需要长时期稳定的时间抚养和教育,如果时间较短,也不应认定形成抚养和教育的关系。

第五,虽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子女患病或者需要经济帮助时,继父母给予照顾或者重大经济帮助,继子女认可并接受其帮助的,也可以认定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当继父母需要赡养时,继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和教育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继父母需要赡养时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未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则不适用父母和子女的规定,无需承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本案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6个月,继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服刑期间未能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无需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故法院驳回男方的起诉。


上海恒善律师事 已认证
  • 执业5年
  • 18121115506
  • 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0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864分 (优于9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8篇 (优于91.73%的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0666 昨日访问量:2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