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予
现实生活中,夫妻为了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为了尽快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但在离婚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在交付财产前夫妻一方要求撤销赠与。该撤销赠与行为是否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我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而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
理由如下:一、离婚协议是个整体性协议,离婚协议的核心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也是为了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离婚协议包括解除婚姻关系、扶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内容,其中赠与行为不是独立存在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其他内容一起组成一个合意。在这样一个离婚协议的合意中,任何一项内容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内容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二、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核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多方面因素。该赠与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和其他赠与行为一样是无偿的,但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其他义务紧密联系的。该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赠与行为负有道德义务是不可撤销的,不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经过多次磋商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不可避免地发生一方为使另一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财产处分上做出让步。如果允许夫妻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将可以发生夫妻一方恶意利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将对夫妻另一方和孩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一般不可以撤销。
四、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后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以变更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包括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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