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某贸易公司及任某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针织布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任某丙作为三被告的共同对接人,与原告就货物买卖事宜进行具体磋商与履行安排。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交易初期,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支付了5万元作为定金。同年8月9日,原告根据任某丙提供的资料,向被告某贸易公司开具了金额总计为34.1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已被使用并退税。剩余29.1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任某丙回复“节前在争取呢”,但后续仍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黄利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买卖合同实际买受人的主体认定,即三被告是否应当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主张三被告为共同买受人,要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则需要根据交易过程中的定金支付主体、发票开具及抵扣主体、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综合界定真实的合同相对方。同时,需审查对接人任某丙的个人行为是否足以使其被认定为共同买受人,以及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初始由被告某公司支付定金,供货后发票开具给被告某贸易公司且已实际使用退税。考虑到两公司股东完全相同,实为关联公司,故确认两公司为共同买受人。被告任某丙虽为交易经办对接人,但无证据证明其认可个人为买受人,其催讨回应不足以认定其为买受人之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某贸易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某公司货款29.1万余元,并赔偿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任某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及保全费两千余元,合计四千九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黄利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交易主体混同、对接人身份模糊的复杂局面,黄律师精准梳理了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策略上,黄律师果断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庭审中,针对关联公司混同交易的特点,黄律师充分论证了两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的事实,成功锁定两家关联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最大化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黄利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