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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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鑫律师代理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发布者:黄利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08-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日8时45分,原告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单某乙未按规定停放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单某乙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事发时由单某乙租赁使用,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甲经住院治疗4天并进行若干次门诊治疗。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头皮裂伤、下唇部挫裂伤、牙槽骨骨折等,建议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因各方对赔偿协商未果,原告李某甲在黄利鑫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单某乙、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暂计2.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各项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审查上。

首先,在责任承担方面,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仅为出租方,车辆证件及保险齐全,事发时车辆已脱离其控制,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单某乙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主张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在损失认定方面,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医药费需扣除百分之十非医保费用;认为营养费过高,护理费仅认可每天160余元且出院后无需护理;质疑误工费因未提供劳务合同及银行流水,应以实际减少为依据;认为交通费过高,仅认可每天二十元;不认可住宿费;并以车辆未定损为由不予认可车损。此外,鉴定费及诉讼费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也是双方交锋的重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损失应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有发票及病历佐证,予以认定;三期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费因原告未举证收入,按无固定收入人员标准确定;护理费按相关行业标准及出院后减半确定;交通费按住院和门诊次数酌定;原告外地求医的交通住宿费,因伤势可就近医治,故不予认定;车损未经定损,酌情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交通事故损失合计2.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余元,由原告负担四十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00元。

 

【律师价值】

黄利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严苛抗辩,黄律师精准组织证据,结合鉴定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各项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庭审中,黄律师清晰厘清租赁公司、承租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赔偿责任,有效化解了被告方的推诿扯皮。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2.2万余元的赔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心。

黄利鑫 ,浙江智佳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工学学士,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师,柯桥区十佳律动之星,柯桥区律师行业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智佳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浙江智佳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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