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25日,死者杜某丙受被告李某甲雇用,在某公司位于某地的工地上驾驶车辆运输砂石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死者杜某丙系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之父,原告张某甲之夫。为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各方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在某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方补偿共计45万元。支付方式为:首期15万元于次日支付,其余30万元待保险理赔到账后一周内付清,若理赔不足由被告自行补足,最迟付款期限为2026年1月30日。协议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然而,被告李某甲在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除首期15万元及保险理赔后的10万元外,剩余20万元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予支付,且早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最终付款期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特委托黄利鑫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被告的违约事实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剩余补偿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焦点,黄利鑫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同时,律师结合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论证了原告主张5万元违约金的合理性。此外,律师还就被告可能提出的履行能力问题进行了预判,制定了灵活的调解策略,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甲应支付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赔偿款20万元。自2026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四千余元,且应于2027年2月5日前额外支付2万元,于2028年1月25日前额外支付1.2万余元,于2029年2月13日前额外支付1.2万余元,并于2029年12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间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合计三千九百余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某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黄利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技巧。面对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但履行能力受限的困境,黄律师没有机械地追求全额即时判决,而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确立被告的违约责任。在调解阶段,黄律师巧妙平衡双方利益,设计了分期支付与违约惩罚相结合的履约方案,既缓解了被告的短期资金压力,又通过强制执行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为原告权益上了“双保险”。其专业判断与灵活策略,不仅高效化解了纠纷,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黄利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