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总包建工企业承接绍兴某地产项目后,将水电安装分项工程分包给一家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装饰工程公司,并补签分包协议。施工期间,因业主赶工要求,装饰公司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完成抢工,开发商给予总包200万元工期奖励,其中水电部分对应50万元抢工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后,总包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就总造价、剩余款项、抢工奖励、逾期利息及鉴定费承担等产生争议。总包以《承诺书》为由,主张按开发商付款进度同比例付款,并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38万元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同时拒绝支付30万元抢工奖励,并以开发商未足额付款、未完成对账为由,拒付逾期利息及鉴定费。
装饰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委托黄利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762,681.21元及LPR逾期利息,并主张50万元抢工奖励。
办案过程
黄利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沟通、结算证据,包括总包合同、工期奖励附件、抢工上报计划、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及抢工人员投入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针对总包《承诺书》抗辩,律师通过微信记录证实,该承诺书系总包工作人员以不发工资胁迫签署,非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付款比例与实际明显不符。针对抢工奖励,律师举证总包已获200万元奖励,水电部分由装饰公司实际完成,应获对应补偿。针对逾期利息和鉴定费,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主张总包违约应承担利息,鉴定费由过错方总包承担。
司法鉴定确认实际造价23,215,509元,装饰公司垫付鉴定费255,639.6元。一审法院认定总包尚欠工程款5,762,681.21元,酌情支持30万元抢工奖励,判令总包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鉴定费由总包承担。
总包上诉,黄利鑫律师继续代理,逐一抗辩:无资质分包协议无效,“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38万元费用抵扣无依据;总包已获抢工奖励,装饰公司实际施工,一审酌情支持30万元公平合法;工程已竣工验收,总包应支付逾期利息;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合理。二审法院全面核查证据,采纳律师全部抗辩。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总包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总包支付工程款5,762,681.21元、抢工奖励300,000元,合计6,062,681.21元;
以上述总额为基数,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鉴定费255,639.6元由总包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总包负担;
终审判决,总包须十日内足额履行。
黄利鑫律师通过多措并举的证据组织和精准法律抗辩,成功为客户全额追回工程款、抢工奖励及逾期利息,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黄利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