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中介介绍人,主张对方要求自己垫付30万元购车款项,因车辆交易失败,要求该中介返还全部垫付款,并支付自转账次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完整事实脉络为:某纺织企业计划采购奔驰轿车,经由原告所在汽车销售公司代办购车、银行贷款业务,本案被告仅为业务居间介绍人,负责传递客户资料、车辆卖方收款账户等信息。案涉购车委托合同由纺织企业与原告所属汽车销售公司直接签署,约定由该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垫付购车款给车辆卖方。
后续车辆卖方收取30万元垫资款后,迟迟未交付车辆、发票与合格证,还存在诈骗嫌疑并被公安机关立案追逃。卖方曾返还10万元至原告账户,原告在未收回全部材料及车辆的情况下再次转出资金,进一步扩大损失。原告未向实际交易相对方、车辆卖方追责,反而直接起诉仅提供居间对接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30万元垫付款及利息损失。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黄利鑫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过程
黄利鑫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交易文件、聊天记录、过往诉讼材料,搭建完整抗辩证据体系:
1.调取核心书面合同,提交纺织企业与原告所属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委托购车合同》,证明案涉购车垫资法律关系建立在汽车销售公司与购车企业之间,被告并非合同签约主体,不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
2.整理双方完整微信沟通记录,证实被告仅起到信息中转、业务介绍作用,只是传递客户征信资料、车辆卖方收款账号,不存在主动要求原告垫付车款、承诺兜底还款的表述;
3.调取原告此前另案起诉车辆卖方、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相关线索,证明原告自始清楚实际交易相对方,明知垫付款项的风险责任主体并非本案被告;
4.梳理资金流转脉络,30万元垫付款直接转入车辆卖方个人账户,全程未经过被告账户,被告未收取任何款项、未从中获利;
5.厘清损失扩大原因,向法庭说明卖方退还10万元后,原告自行再次转账,该部分扩大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关联,且车辆卖方已涉嫌刑事诈骗,原告应向实际收款的犯罪方主张权利。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核心要点展开抗辩,明确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独立借款、垫资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信黄利鑫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仅为业务介绍人,并非案涉委托购车合同的相对方,资金也未由被告收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垫付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5942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被告无需承担任何款项给付义务。
黄利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