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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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36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大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36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户籍住址河南省太康县),2005年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05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将冰毒与衣物混装入纸箱内,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大街十一巷3号申通快递代理点,以快递寄送方式贩卖给山东省威海市的贩毒人员“刘哥”(化名)等人,后公安机关根据快递点工作人员的报警和配合,将前来查看邮寄快件的被告人李XX抓获,在其邮寄纸箱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1%),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寄件详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没有“刘哥”这个人,其只是邮寄毒品供自己过去山东吸食,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XX仅构成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XX以邮寄的方式运输毒品,不具有贩卖的主客观要件,其邮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治病,不是为了贩卖的目的,贩卖的下家“刘哥”身份不明,本案从贩卖的对象、商谈的过程、价格、交付方式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实,认定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被告人李XX将装有毒品的包裹给快递员,由于快递员发现并报警,致使毒品邮寄未成,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被抓后,积极向侦查机关供述上家黄某,并配合公安机关联系抓捕,其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毒品未流向社会,被告人未实际获利,且本身患病,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请求对被告人李XX适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将冰毒与衣物混装入二个纸箱内,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大街十一巷3号一楼申通快递代理点,准备寄送到山东省威海市,快递点工作人员发现可疑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快递点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前来查看邮寄快件的被告人李XX抓获,在其邮寄的一个纸箱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1%,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过庭审出示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2日18时许,公安人员接到广州申通快递东平营业部的一个位于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属代理点负责人李某甲报称,一个需要寄往山东省威海市的快递物品有可疑(快递件编号:229XXXX3935),怀疑是毒品,遂通知民警到场,公安人员到场初步核实该快递件里有一包外层是透明胶布包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物品,随后,公安人员在李某甲的配合下,于当天21时许,以该快递物品有问题发不出为由,通知寄货人过来领回,当寄货人即被告人李XX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到代理点领回该可疑快递件、正准备开车离开时,埋伏在一旁的便衣民警将其抓获,在摩托车脚踏板位置缴获了内有疑似冰毒物品的纸箱,在被告人身上缴获涉案手机一台及一张快递单据,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XX及涉案物品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4月13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XX的配合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旺角沐足楼下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黄某,并缴获其身上一台手机及其所驾驶的一辆小车,
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大街十一巷3号一楼申通快递代理点进行勘查,现场未发现有其他涉案痕迹及物品,被告人李XX、证人李某甲、梁某乙、赵某乙分别对上述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
公安机关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歌莉娅服装公司门旁公仔岭路边进行勘查,未发现有其他涉案痕迹及物品,被告人李XX对上述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指认照片中的地方就是2016年4月12日凌晨其向“波仔”购买一公斤冰毒的现场地点;证人黄某签认称其没去过照片中的地方,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XX右边裤袋内缴获一台手机,左后面裤袋缴获一张快递单据结帐单,在其驾驶的一辆女士无牌黑色摩托车脚踏板上缴获装有一包白色晶体的快递包裹,被告人李XX配合搜查,
4.查获的白色晶体、手机、摩托车的照片,被告人李XX分别予以签认无误,
5.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交接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XX的黑色苹果5S手机一台、白色晶体一包(疑似冰毒,重约一公斤)、快递单一张(结账联:229XXXX3935)、黑色无牌女式摩托车一台,
6.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135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1%,
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XX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是氯胺酮类药物检测呈阴性、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吗啡类药物检测呈阴性,被告人李XX对现场检测照片予以签认,
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调证字【2016】02006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XX在建设银行无开户资料,
9.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调证字【2016】0552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李XX名下帐户36×××66的存取款记录,余额35.02元,
10.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调证字【2016】0200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李XX的手机号码185××××1189与证人黄某的手机号码187××××6615在2016年4月11-13日间有多次通某;与快递单上“刘哥”的手机号码185××××6517无通某,
11.申通快递单两联(单号:229XXXX3935),证实:收件人为“刘哥”,电话:185××××6517,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昌鸿小区E区5楼;寄件人为李XX,电话:158××××1189;内件名:化妆品,
被告人李XX、李某甲、梁某乙、赵某乙均予以签认,
12.广州市公安局穗公网勘[2016]1681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李XX的苹果5S手机中的短信信息、通某和通讯记录等信息,联系短信中有银行帐号、通知收钱、“上货”、“不存放这些东西”、“效果如何”等可疑内容,并出现山东省多个收件地址,某些地址亦为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昌鸿小区内,预留收件人的电话号码为北京市“二累哥”发送给其的,
1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XX于2005年2月28日因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服刑期间因有漏罪,于2005年10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
1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均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人员走访现场及周边地区,未发现本案其他目击证人;本案其他涉案人员,仍在追捕之中,目前尚未抓获归案;经现场勘查,本案事发地无视频监控录像;本案另一被告人黄某因证据不足,已呈请释放处理;本案涉案毒品的包装袋已送分局技术中队进行指纹提取比对,现据经办人员称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无法进行指纹比对工作;被告人李XX身上的快递结帐联一张及快递纸箱上的快递名址联一张,已转书证附案;2016年4月12日该所抓获李XX后,其称毒品是以人民币28500元向一名叫“波仔”的男子购买,可以配合抓获“波仔”,该所经布控后,由李XX于次日凌晨2时许与“波仔”联系,约好在白云区罗岗村委会对面的旺角沐足店3楼见面,当“波仔”驾驶一辆车牌为桂N×××××的小车到上址楼下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查证“波仔”真名为黄某,随即对黄某采取刑事拘留进行侦查,但事后经侦查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现该案还在继续侦查中;证人王某暂无法联系、复核;经联系证人李某甲补充被告人李XX曾在其快递公司的邮寄次数,但李称其公司的电脑是三个月对邮寄资料内容自动复盖一次,现已无法提供,
15.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黄某经查涉嫌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天,
16.《执勤见证》,证实:2016年4月12日下午,均禾派出所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抓获一名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XX,缴获一包疑似冰毒物品,经初步审查,其供认该包冰毒系向“波仔”购买,并愿意配合民警抓获“波仔”,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XX与“波仔”联系,约好在白云区罗岗村委会对面的旺角沐足店3楼,叫对方拿150克冰毒过来见面交易,便衣民警带着李XX驾车先到达旺角沐足对面路边停靠,后“波仔”与其女友驾车到沐足店对面路边停车,“波仔”一人下车,当他走到沐足店门前时,李XX在车上确认那人就是“波仔”,埋伏的民警表明身份后将“波仔”抓获,并将其驾驶的小车及车上的女友控制,民警随即对“波仔”即黄某的人身及抓获地附近进行搜查,没发现涉毒等涉案物品,其拒不供认与李XX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实,民警再对其女友王某及其驾驶的小车搜查,也没有发现涉毒等涉案物品,随后,民警将证人黄某及王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1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17时许,一个自称“李XX”的男子过来我的代理点投递快件,员工赵某乙根据他提供的收货人信息帮他填写了一份一式四联的申通快递单,当时我在场,看见他要投递的是两个大小规格一样的小纸箱,已经用透明胶封好,因他之前到我档口投递快件多次,我当时没有当着他的面打开纸箱查看里面的物品,只是称了重,为3.4公斤,他说两箱都是化妆品,拿了快递单据其中第二联结帐联离开,他离开后,我叫赵某乙将那两个纸箱打开,第一个纸箱里面是一件黑色毛衣包着一瓶1L的冰红茶,另外一个纸箱里面是一件黑色T恤、一条蓝色牛仔裤,以及一包椭圆形、外层用透明胶封住、第二层是用黑色复写纸包装的物品,我摸了一下这包物品,里面是颗粒状固体,不是李XX所说的化妆品,我怀疑里面是毒品,于是拨打均禾派出所的报警电话,18时30分许,便衣民警过来档口,当场拆开一角那包椭圆形的可疑物品,里面是白色晶体,我在一旁看着,经测量约有1公斤,民警初步认为这是疑似冰毒物品,将该包疑似冰毒封好,装回原位封好纸箱,我将那纸箱用一个绿色编织袋封好,并将第一联快递单据贴到编织袋上,21时,我配合民警向李XX打电话,告诉他快递件中有液体,属违规品发不出,让他过来取回,过了20分钟左右,李XX骑着一辆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到我档口,当时民警已经埋伏在一旁,我把打包好的两个纸箱还给了他,他接过物品放在摩托车踏板上,正准备开摩托车离开时,蹲守在一旁的民警就把他抓获了,民警在他身上查获了一台黑色苹果手机和快递单的第二联,该快递单据编号是229XXXX3935,寄件人叫“李XX”,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联系电话实际为185××××1189,但当时单据上业务员赵某乙错写为158××××1189;收件人叫“刘哥”,收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昌鸿小区E区5楼,联系电话185××××6517,民警当场拆开了那个疑似冰毒的物品,约一公斤,李XX之前到我档口里投递过4次快件,我有拆开检测,没有发现有异常可疑物品,其中有约3次收件人信息是跟这次投递的可疑物品是一致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李XX,
证人李某甲对查获的被告人李XX所快递的一包白色晶体(冰毒)、所使用的手机、所驾驶的摩托车分别予以签认无误,
1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17时许,我在代理点档口工作,有一名30来岁的男子过来,说要寄送包裹到山东威海,并递给我两个已用封口胶封好、一样的纸箱,说纸箱里的物品是化妆品,我就按那个男子的要求填单,那男子说收件人名叫“刘哥”,投递地址是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昌鸿小区E区,收件人联系电话是185××××6517,寄件人名叫“李XX”,联系电话185××××1189,但当时我把该电话错写成158××××1189,我把第二联给那男子,并收了他寄件费20元,那男子就走了,我就检查那快递件,发现其中一个纸箱内装着一瓶外用毛衣包着的冰红茶饮料,并不是他所说的化妆品,我就起疑心了,向代理点老板李某甲反映此事,李某甲过来与我一起把那男子寄送的两个纸箱都打开检查,发现另一纸箱装的是用一件T恤和一条牛仔裤包着的、外用黑色复写纸包住、并用封口胶裹封的一包物品,李某甲说这包有毒品嫌疑,就向派出所报告此事,
经辨认照片,证人赵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XX就是2016年4月12日17时许到快递代理点寄送两个纸箱的男子,当时在该男子寄送的纸箱内发现一包毒品,
证人赵某乙对查获的被告人李XX所快递的物品予以签认无误,
19.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19时左右,我配合均禾派出所民警在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申通快递代理店门前抓捕了一名涉嫌贩卖毒品人员,民警安排我们在那里伏击守候,21时左右,有一个男子开一辆摩托车过来到申通快递门前停下,快递老板给了他两个快递纸箱,那个男子将纸箱放在摩托车上准备离开时,民警即带我们上前将该男子抓住,并当场对那男子进行搜查,民警在该男子的裤袋内缴获一台手机和一张快递单据,在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那两个快递纸箱,之后我们将那男子带回派出所,并对两个快递纸箱进行检查,发现那两个纸箱其中一个装有一瓶冰红茶和一些衣服,另一个装有一包外用黑色复写纸包装的物品和一些衣服,民警把该包物品打开,我看到里面是一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那男子自称“李XX”,承认那包白色晶体是毒品冰毒,是他向一名叫“波仔”的毒贩购买后准备寄到山东去的,李XX愿意配合民警抓捕毒贩“波仔”,就以买毒品的名义约“波仔”出来,4月13日凌晨3时左右,民警带领我们押着李XX在罗岗村村委附近一家沐足店路边守候,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开过来停下,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拿着电话打电话,李XX说这个就是毒贩“波仔”,民警就带领我们把“波仔”抓了,在那个男子身上缴获一台白色诺基亚手机,但在该男子车上和身上没发现其他可疑物品,车上还有另外一名女子,
经辨认照片,证人梁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XX就是2016年4月12日其配合民警在均禾罗岗村申通快递门前抓获的贩毒男子;辨认出证人黄某就是被告人李XX以买毒品为名约出来而抓捕的“波仔”,
证人梁某乙对查获的被告人李XX所快递的物品、所使用的手机予以签认无误,
20.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19时左右,“阿某甲”打我的手机约我一起吃饭,当时我和女朋友王某在一起,我就没有答应,23时左右,“阿某甲”又打电话给我,约我一起吃宵夜,我当时在酒吧里玩,也没有答应他,4月13日凌晨2时许,王某说肚子饿了,我就打电话给“阿某甲”约他吃宵夜,“阿东”约我在均禾罗岗村村委附近见面,我就开着我的桂N×××××的丰田小汽车搭着王某去与“阿某甲”会面,我到村委附近的路边下车,打电话给“阿某甲”,就有警察过来把我抓获,我应该是留了我的白色诺基亚手机电话给了“阿某甲”,他平时都是打这个电话联系我的,我是被抓前约10天认识“阿某甲”的,我与他平时没有什么来往,我约“阿某甲”出来的目的真的是出来吃宵夜而已,我没有卖过毒品给“阿某甲”,
经辨认照片,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李XX就是“阿某甲”,
证人黄某对查获毒品的照片签认称没见过这包冰毒,
21.证人王某(黄某的女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做酒水推销,大约4个月前认识黄某,并且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他有个外号叫“阿某乙”或者“肥波”,他平时开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车牌号码是桂N×××××,他每天都开车送我回家,2016年4月13日凌晨2时30分许,他再次开着他的小车到帕加尼酒吧接我下班,当时车上就他一个人,他载我经过罗岗村村委会附近路段时,碰到便衣民警,民警核实他身份后把他控制住,把我也带回派出所,我不清楚黄某具体干什么工作,也不清楚他的经济来源,我不知道黄某开车去罗岗村委附近干什么,他没跟我说,我平时没看到过黄某有贩毒或者吸毒的行为,黄某平时用两台手机,一台是崭新的金黄色苹果6S手机(135××××3418),这台手机我不知道去哪了;另一台是白色直板诺基亚手机(187××××6615),苹果手机是他一个星期前刚买的,诺基亚手机在我4个月前认识他时候就看到他一直在用,平时他都拿在身上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没有辨认出被告人李XX;辨认出证人黄某是其男朋友,
22.证人毕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即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昌鸿小区物业管理保卫处的负责人,昌鸿小区是这里最大的一个住宅小区,但E区五楼这个地址是没有的,5号楼就有,A区10号楼、14号楼都有,这里一栋楼一般分成三四个楼梯,一梯二户,一栋楼五层到七层不等,一栋楼至少30套房子以上,没有房号是查不到地址的,小区住了一万多人,业主都有登记电话号码,租户没有登记,我不清楚有无叫“安某”或者“刘哥”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毕某乙辨认不出被告人李XX,
23.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中秋节前后,我因有肝硬化,听说吸毒对病情会有好处,就开始吸食冰毒,前段时间,我打算到山东威海市做生意,听说威海那边的冰毒很贵,就起了带些冰毒过去用于自己吸食的念头,我打算坐飞机过威海,考虑到飞机带毒品风险大,就决定用快递的方式把毒品冰毒寄过去,在我被抓前的一个星期,我通过朋友认识贩卖冰毒的“波仔”,2016年4月11日15时许,我用手机(185××××1189)向“波仔”(187××××6615)打电话向他买冰毒,“波仔”说买多有优惠,最好买一包即一公斤以上,我就与他谈好一公斤28500元的价钱,后来我们约定在4月12日凌晨0时在歌莉娅服装公司门口的路边交易,4月12日凌晨0时左右我开摩托车到了歌莉娅服装公司门口的路边,过了一会,“波仔”开黑色车牌为桂N×××××的小车过来会合,我上了“波仔”的车,在“波仔”的车里给了他28500元人民币现金,“波仔”从车的副驾驶座位下拿出一个黑色胶袋,胶袋里装着用一包一公斤重的、白色胶袋装住的冰毒,“波仔”把冰毒交给我,我就下车回家了,我听“波仔”说要快递毒品,最好用复写纸包住毒品,为了掩护,我另用衣物包裹住一瓶冰红茶饮料放在另一纸箱里封好,与那包毒品冰毒一起快递寄送,当天17时,我将那两个封好的、里面有1公斤冰毒的纸箱送到罗岗村申通快递点投递,当时我对快递工作人员谎称是化妆品,快递员按我的要求填了快递单,收件人是“刘哥”,收件地址是山东威海市高技区昌鸿小区E区5楼,收件人电话是185××××6517,接收邮件的地址是我山东一名叫“李某乙”的朋友提供给我的,联系电话也是他提供给我的,
我被民警抓获后,积极联系卖家“波仔”,13日凌晨2时许,我联系上“波仔”,约他过来见面,并发信息给他,说我这边有个朋友要100个,意思是要100克冰毒,还问了他多少钱,“波仔”发信息说要4000元,我打电话跟“波仔”说在罗岗村委会对面的旺角沐足店3楼等他,叫他直接过来找我,随后民警带我到约好的指定地点楼下等,过了约十来分钟,他开着那台桂N×××××黑色凯美瑞小车过来,当他停车后下车过去楼下时,埋伏的便衣民警将他抓获,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XX指认证人黄某就是“波仔”,
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XX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XX本人亦予以承认,但指控涉案毒品贩卖给山东卖家“刘哥”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除了被告人李XX在公安机关的第一堂供述以外,被告人李XX均未承认其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银行明细、通某、手机内容等证据亦无法有效印证其有关贩卖毒品的供述,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贩卖毒品给山东卖家“刘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相应异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是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已经将藏匿有毒品的纸箱交寄给快递点,运输毒品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毒品已经进入邮寄流程,其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是立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被抓后,主动供述其购买毒品的上家是黄某,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黄某,但公安机关鉴于证据不足已将黄某释放,因此,被告人李XX虽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目前证人黄某涉及犯罪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的行为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要件,不属于立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行为是立功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李XX主动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行为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本院依法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XX辩解称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提出李XX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一台、黑色无牌女式摩托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亢爱清
审 判 员  但振亚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秋如
杨玉萍
李大庆律师,咨询电话(微信)13808828958。是国际化、规模化、专业化引领全国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