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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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与A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大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与A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3民终17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29号云峰花园四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7372T, 投资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原审第三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以下简称绿色家园足浴中心)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第三人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XX0303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绿色家园足浴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A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屈起鹏口头陈述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各方对原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A系涉案车辆的登记人,绿色家园足浴中心主张涉案车辆的登记人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绿色家园足浴中心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由其出资购买,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包括在绿色家园足浴中心历次转让的财产中,且如果绿色家园足浴中心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却在A不再为其投资人的情况下同意将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变更为B的配偶C,与常理不符,绿色家园足浴中心关于其系在无知的情况下将车辆的相关证件交付A、B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绿色家园足浴中心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是A还是绿色家园足浴中心,除A以外的其他历任投资人已经与绿色家园足浴中心的财产无关,本案的处理与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予追加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绿色家园足浴中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绿色家园足浴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李大庆律师,咨询电话(微信)13808828958。是国际化、规模化、专业化引领全国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