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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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欧思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大庆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欧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民终23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房,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XX0106民初14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XX公司与A在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XX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A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的工资4932元;三、广州XX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A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044.59元;四、驳回广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044.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入职时上诉人的公司尚未成立,各种证照尚不齐全,各项制度尚未完善,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面试及入职时与其明确说明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步入正轨正常经营之后会与每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当时也明确表示同意并接受,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就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上诉人也一直按时按劳发放工资,无拖欠工资情形,2016年12月1日,上诉人通知全体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事宜,并且已经和其他员工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但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合同,
上诉人认为,入职时是因公司客观原因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也对此达成了合意,公司在被上诉人离职前已经告知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表示不同意签订并离职,因此,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签合同时才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目的是为了索取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存在明显的恶意索赔行为,即使法院认为应当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也请求法院在计算数额后予以调减,以计算金额的30%为宜,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并未提供工资单佐证被上诉人的工资结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以公司初建各项制度未完善为由,主张延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理,上诉人的该理由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延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且与上述规定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供被上诉人的工资单佐证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故上诉人上诉请求减少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润楹
审判员  叶嘉璘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XX
邹沛玲
李大庆律师,咨询电话(微信)13808828958。是国际化、规模化、专业化引领全国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