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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诈骗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史红雨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3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史红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吕XX在本市拱墅区X村何XX(另案处理)开设的诊所内,以多次空刷医保卡套现的方式,骗得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的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3903.02元。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吕XX于2017年2月20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吕XX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何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的诈骗金额统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吕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吕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XX系初犯,诈骗金额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赃,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空刷医保卡套现的方式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吕XX适用缓刑。被告人吕XX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XX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发还给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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