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徐XX,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邓X与、原审被告徐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李XX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