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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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杨X与谢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XX、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受理费由杨X、谢XX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驳回上诉人对40万元借款的主张错误。对于该40万元资金来源,一是2018年2月25日向朋友冯XX借支20万元,并将此款出借给杨X,但没有要求杨X书写借条。春节结束后,双方回到新XX,杨X因经济紧张,再次向上诉人借款20万元,杨X向上诉人出具一张40万元的借条。上诉人在2017年、2018年银行流水取款、转账达到8900万元,有向杨X支付现金的能力。二、一审判决利息计算错误。在法院判决前,被上诉人的还款应按月息3%进行扣减,被上诉人偿还利息仅为101000元,并非一审认定的146500元。三、一审庭审中,杨X承认借款用于工程并支付民工工资,收益用于家庭,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杨X与谢XX共同债务。
杨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已付146500元应作本金扣减,转给王XX及何XX共计320000元就扣除。不应认定2分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系最好的朋友。我方需资金,张XX主动借现金96万元。我书写借条一张,并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发现该借条上添加有月息3分字样,经辨认该字体不是我所写,当庭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一审未采信,程序违法。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二、一审未认定我帮张XX购买建筑大板支付给王XX30万元以抵扣借款及微信转给张XX的合伙人何XX2万元是错误的。
杨X、谢XX针对张XX的上诉请求辩称,张XX上诉称借给我方40万元未提交40万元形成的资金来源依据,我方没有另外向张XX借款40万元。对于月息问题,虽然一审中我方认可40万元是第一次96万元按照3分息产生的,这只是双方的口头约定,没有写在借条上,所以该认定为无息。本案的谢XX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对于借款一直也不知情,所以谢XX不应该承担借款本息。
张XX针对杨X的上诉请求辩称,1.我方提出月息3分,原审庭审中杨X认可96万元有3分的利息约定,后面40万元借条是基于96万元的月息3分计算而成的。2.原审中第一次杨X陈述向张XX合伙人购买货物,第二庭审中又陈述是代张XX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前后陈述不符。第二次借条时间是2018年4月7日,当时杨X在我方借款为什么会同月代我方支付货款,明显和交易习惯不符。
张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杨X、谢XX偿还借款1,36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2月26日,杨X向张XX借款960,000元,并书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XX人民币960,000元,月息3分,此钱在4月25号之前付清。2018年4月7日,杨X书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XX人民币400,000元,月息3分,此钱在9月1日之前付清。借款后,杨X于2018年5月28日偿还张XX5,500元(微信转账给张XX之子);2018年6月4日偿还10,000元;2018年6月12日偿还10,000元;2018年7月18日偿还100,000元;2019年3月19日偿还11,000元;2019年4月9日偿还10,000元。审理中杨X辩称2018年3月19日转给王XX100,000元;2018年6月4日转给张XX之妻10,000元;2019年3月19日转给张XX29,000元;2019年5月4日转给张XX合伙人10,000元,共计149,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张XX均否认,杨X未向法庭提供转款证据证明。杨X辩称2018年4月27日代张XX在王XX处购买大盘向王XX转款200,000元抵扣在张XX处借款;2018年8月24日转给张XX合伙人1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张XX否认,杨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款应在本案中扣减。
一审法院认为,杨X向张XX借款960,000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借款事实成立,杨X理应偿还。杨X虽不认可借条上月息3分是本人书写,但辩解400,000元是960,000元按3分利息计算得出的,说明其认可利息3分,杨X申请对月息3分进行笔迹鉴定没有必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张XX主张的利息可按月利率2分计算。借款960,000元从2017年12月26日到2018年4月7日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不到100,000元,杨X辩称400,000元是利息转化来的,不符合实际。2015年4月7日借款400,000元张XX仅依据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杨X辩称虽出具了借条,但张XX并未实际给付借条载明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张XX不能提供400,000元借款交付给杨X的依据,张XX陈述自己2018年2月在他人处借款200,000元,2018年4月7日借与杨X,不符合交易习惯。并且杨X已在张XX处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形下,张XX继续出借400,000元,也与常理不符。结合全案事实,张XX主张借款40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借款时约定有利息,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息后本。杨X从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4月9日共计偿还张XX146,500元应认定是偿还的利息,应从利息中扣减。张XX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杨X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故其要求谢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审理中杨X辩称2018年3月19日转给王XX100,000元;2018年6月4日转给张XX之妻10,000元;2019年3月19日转给张XX29,000元;2019年5月4日转给张XX合伙人10,000元,共计149,000元用于偿还张XX借款,张XX均否认,杨X未向法庭提供转款证据证明。杨X辩称2018年4月27日代张XX在王XX处购买大盘向王XX转款200,000元抵扣在张XX处借款;2018年8月24日转给张XX合伙人10,000元用于偿还张XX借款,张XX否认,杨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款应在本案中扣减。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一、杨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张XX借款本金96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利息(已付利息146,500元应从中扣减)。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张XX负担3,640元,杨X负担13,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借款本息的认定。2.谢XX是否应承担对张XX的还款责任。
(一)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杨X对张XX主张的2017年12月26日借条载明的960000元无异议,一审予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XX主张其另外向杨X出借了400000元,仅提供了杨X书写的借条,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400000元已向杨X实际支付的事实,一审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XX上诉认为其向杨X实际支付了该400000元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杨X在一审中自认双方约定了月息3分,这与借条中书写的月息3分的内容是一致的,一审认定双方借贷存在利息正确。基于此,一审对杨X出具借条中关于借款利息部分内容不准许进行鉴定,程序上并无不当。杨X关于双方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其不应归还利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利率的认定,双方约定月利率3%,一审依法判决月利率2%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XX上诉称在判决之前杨X应按月息3%的标准给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下欠借款本息认定问题。杨X上诉认为其向王XX及何XX支付的款项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张XX要求其向王XX及何XX指示还款的事实。对杨X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谢XX是否应承担对张XX的还款责任的问题。张XX认为谢XX与杨X系夫妻关系,应与杨X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实谢XX与杨X有借款的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杨X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谢XX对杨X向张XX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XX与杨X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7元,由杨X负担8297元,张XX负担3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熊斌律师(18188399920)南京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