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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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晏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507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合法借贷关系错误;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民间借贷,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已支付6300元用以清偿另外一笔10000元借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XX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至款清时止按年24%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XX现金陆万元整。借款人:张XX”,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10000元。后被告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清偿部分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于向原告出具60000元借条的事实并无异议,辩称该款属于非法债务且已经清偿完毕,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所提交六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中仅有两份内容清晰,载明转款5000元、2000元,但无法证明为向原告还款,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补强,收条、微信记录载明向原告还款5000元、1300元,原告对此陈述双方还存在另一笔10000元债务,被告所支付6300元系清偿该10000元债务,并提交欠条佐证。经审查,原告所提交2018年3月5日录音资料中被告对于已还款用于清偿10000元债务,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均予以认可,故被告以上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为51090.41元(60000元×24%÷365天×1295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刘XX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1090.41元,共计111090.41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刘XX承担163元,被告张XX承担1242元,其余1405元退还原告。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事实同原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就是上诉人张XX提出的上诉理由。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借款系赌博所欠属非法债务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主张,被上诉人刘XX原审中提交的借条,内容明确,原判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XX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张XX提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诉讼中,被上诉人刘XX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该资料中对借款数额、利息等问题均有陈述,故原判支持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张XX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已经还清本案借款的上诉主张,上诉人提交的收条、微信记录等证据,被上诉人亦提交了另外10000元欠条,并以此抗辩存在其他债务,上诉人提交的其他交易凭证、明细等证据,内容不清,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认为已经清偿完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上诉人张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晏静,女,汉族,1983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律师。陕西省律协执业律师考核委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3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行政诉讼、法律顾问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
1610320********47 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行政诉讼、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