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新能源科技企业持有纳雍地区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载明的储存、经营场地仅限纳雍县玉龙坝镇特定地址。该企业另行在织金县设立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关经营部与分公司,两个分支机构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单独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执照同时标注危化类经营项目需专项审批后方可开展。
2023年4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开展联合安全检查,查实该企业织金城关经营部在居民民房内存放大量醇基燃料,织金分公司亦在另一处民房违规堆放醇基燃料,两处储存地点均与工商登记备案的经营场所不一致,且堆放总量远超民用小包装零售标准。后续复查时,该经营部违规储存燃料数量进一步增加。执法单位当场对涉案醇基燃料实施查封扣押,并分别立案调查,后查明两家分支机构均隶属于该新能源企业、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遂将两起违法事实并案,直接对总企业立案处置。
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虽持有纳雍当地核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但该许可经营范围、储存场地不包含织金县两处民房;企业后续虽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完成应急预案备案,但相关材料均是执法检查发生后才制作完成。执法机关认定企业未将醇基燃料这类危险化学品存放于法定专用仓库,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拟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收到处罚告知后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罚款五万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新能源企业不服处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涉处罚文书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诉讼费用。
二、办案过程
一审阶段
织金县应急管理部门委托何国印律师作为专项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企业主张依据国标零售场所可存放合规危化品,无需专用仓库,且自身已完成安全评价、预案备案,不应予以处罚。何国印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抗辩:其一,国家实行危化品经营许可制度,企业纳雍区域许可不能延伸至织金分支机构,两处民房储存点未取得任何危化经营、储存专项审批;其二,企业储存地点与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完全分离,不属于合规零售经营门店,堆放大量桶装燃料不属于法规允许的民用小包装存放情形;其三,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形成于执法查处之后,不能证明案发时储存行为合规,备案材料无法替代法定经营许可。一审法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代理人答辩意见,确认应急管理部门处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办案流程完整,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
新能源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核心主张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零售销售场所存放危化品无需专用仓库,法院偏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何国印律师继续代理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二审答辩,重点重申三项关键观点:一是企业持有的危化经营许可限定固定场地,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危化储存经营必须另行审批;二是涉案两处储存场地为民房,既非法定专用仓库,也不属于合规备案的危化零售商店,大量堆放醇基燃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行政机关从立案、现场扣押、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告知、组织听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全流程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幅度在法律规定区间内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核对案件全部事实后,完整采信何国印律师代理的答辩意见,认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基层人民法院认定案涉行政处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驳回该新能源企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上诉人违规在无审批民房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样由上诉人新能源企业承担,本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本案中,何国印律师全程代理行政机关应诉,一、二审均完整论证行政行为合法性,成功协助行政机关守住行政处罚决定效力,法院全额维持五万元罚款及责令改正的处罚结果,保障区域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效力落地。
何国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