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家居企业作为发包人,将本地家具厂建设工程整体发包给一家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全额垫资施工合同,约定项目主体封顶后支付首期工程款,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满两年付清全部款项。建设公司与自然人简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该项目全部债权债务、经营风险均由简某某自行承担。简某某与刘某某为项目合伙关系,二人以刘某某名义和原告李某某签订堡坎、围墙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堡坎施工单价,施工采用垫资模式,完成验收合格后按比例结算付款。
原告组织人员完成堡坎施工后,合伙承包人刘某某迟迟不与其办理工程量结算。原告无奈直接找到家居企业项目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核算工程量,据此核算出劳务款合计83753.4元。原告起诉刘某某、家居公司,后续追加建设公司、简某某为共同被告,主张四方共同支付全部劳务款,并要求自工程量确认次日起按LPR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家居企业委托何国印律师出庭应诉。
二、办案过程
(一)梳理证据,搭建完整抗辩思路
何国印律师全面调取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关联案件判决书等全部证据,确立三层核心抗辩逻辑:
1.合同具有相对性,家居企业并非劳务分包合同相对方。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是原告与刘某某,合同加盖的项目资料专用章未约定家居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双方不存在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原告无权直接向家居企业主张劳务费。
2.案涉工程为全额垫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家居企业与总承包建设公司明确约定,全部工程款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两年内付清,目前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不存在欠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的情形,即便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也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追责的法定条件。
3.工作人员现场测量工程量仅为发包人常规现场核查行为,不能等同于家居企业认可承担付款义务,项目已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原告施工工程量已计入总承包方工程款范围,付款责任主体仍是项目实际承包人。
(二)庭审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庭审中,原告提交劳务分包合同、现场工程量验收单、通话录音等证据,主张家居企业签字确认工程量即构成事实劳务关系,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何国印律师逐一质证,区分项目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行为与债务承担行为的法律边界,结合垫资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第三方评估报告,清晰区分多层发包、转包、劳务分包法律关系,论证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家居企业追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刘某某、总承包公司、简某某及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何国印律师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完整陈述发包方无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全部理由。
三、判决结果
1.付款责任主体划分:法院认定刘某某、简某某为劳务分包合同实际相对人,二人系项目合伙关系,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款83753.4元;利息不以原告主张的工程量确认日起算,调整自本案立案当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2.驳回原告对家居公司、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完整采纳何国印律师全部代理抗辩意见,认定家居企业并非劳务合同相对方,且未达到工程款支付节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无需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彻底免除家居企业八万余元款项的赔付风险。
3.诉讼费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47元,全部由刘某某、简某某承担。
4.迟延履行责任:若义务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判决生效,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何国印律师精准厘清多层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工程款支付条件、现场签证行为性质多角度完整抗辩,成功帮助委托人家居公司完全脱离案涉八万余元劳务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全面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何国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