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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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一鱼塘因线路故障一夜损失近20万,养殖户维权终获赔偿!

发布者:许先凯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52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背景

  1. 当事人主体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长期从事水产养殖经营,承包水域开展商品鱼养殖多年,具备成熟养殖经验。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供电经营主体,辖区内电力供应、线路设施运维责任方。

  • 原告代理律师:许凯,全程负责一审起诉、证据组织、庭审答辩、二审应诉全流程。

  1. 事故经过
    谭某某自多年前承包连片水域专门养鱼,养殖周期内高度依赖电力驱动增氧设备维持水体溶氧。事故当日凌晨,供电方名下高压供电线路出现跳线烧断故障,发生高压断相突发断电。断电瞬间谭某某鱼塘内两台正在运转的增氧设备直接烧毁。谭某某第一时间启动自备备用发电机,同时投放增氧药剂、向周边同业借用设备施救,但间隔两小时后方恢复鱼塘供氧。本次线路故障长达十余小时才完成抢修恢复供电,施救滞后导致塘内养殖鱼类大规模缺氧死亡。

事故后谭某某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死亡鱼类价值进行评估,扣减鱼体残值后,确认鱼类直接损失金额十余万元;另产生鉴定费、设备损毁损失若干。协商赔偿无果后,谭某某委托许凯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二)一审双方核心主张与抗辩

1. 原告谭某某诉讼请求(许凯律师代理提出)

  1. 判令供电经营主体赔偿鱼类死亡损失、损坏增氧设备价款、司法鉴定费用;

  2. 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供电方承担。

2. 供电方一审抗辩意见

  1. 鱼类死亡根源是谭某某未自行安装失电保护装置,断电后烧毁增氧设备、无法供氧,全部损失应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2. 谭某某不属于重点保电用户,供电方不承担绝对不间断供电义务;本次断电属于系统突发故障,供电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许凯律师一审核心答辩举证逻辑

许凯律师围绕供电方过错、因果关系、损失合法性、供电方法定运维义务四大维度组织证据与抗辩观点:

  1. 因果关系清晰,断电是损害直接诱因夏秋属于鱼类高耗氧生长期,鱼塘依靠电力增氧设备维持生存。供电方线路故障突发断相断电,直接烧毁增氧设备,即便养殖户紧急采取人工施救、借设备供氧,仍无法避免大规模死鱼,断电故障与财产损失存在直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供电方未尽法定线路运维、安全告知、用电验收义务,存在多重过错(1)依据《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经营主体负有定期检修、维护自有供电设施,保障线路稳定运行的法定义务;供电方无任何证据证明事前对故障线路开展合规巡检维护,对跳线烧断事故发生存在根本性过错。(2)供电方在谭某某开户用电、接入动力电时,未按照行业规范对养殖户用电设备开展安全验收,未告知养殖行业断电风险、失电保护装置安装必要性,未尽安全提示义务。(3)故障发生后供电方抢修效率低下,十余个小时才恢复供电,扩大缺氧损失;同区域其他养殖户因本次故障产生设备损毁,供电方已对其余养殖户赔付设备损失,印证供电方认可自身故障责任。

  3. 养殖户已尽合理应急施救义务事故发生后谭某某立刻启用备用发电机、投放增氧药剂、外借增氧设备,穷尽现有手段降低损失,不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故意。

  4. 损失金额具备合法鉴定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报告,客观核算死亡鱼类价值,供电方无相反证据推翻评估结论,损失数额应当予以认定。

4.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1. 供电方无法举证线路故障系外力破坏等免责事由,疏于履行设施检修维护义务,断电行为与养殖户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错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谭某某作为多年专业养殖户,明知断电断相易烧毁增氧设备、引发死鱼,未自行加装失电保护装置,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减轻供电方赔偿责任。

  3.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供电方承担 40% 赔偿责任;鱼类损失、鉴定费予以支持,增氧设备损失因无充分证据不予认可。最终核算谭某某全部合理损失,判令供电方按 40% 比例赔付对应款项,驳回其余超额诉求。


(三)二审上诉与许凯律师应诉抗辩

1. 供电方上诉理由(与一审抗辩基本一致)

  1. 损失根源为谭某某未安装失电保护器,自身过错是全部诱因;

  2. 突发系统故障属于不可控情形,供电方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谭某某全部诉求。

2. 许凯律师二审应诉核心意见(维持一审胜诉成果)

  1. 法律适用层面:案涉事故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电力法》《侵权责任法》旧法裁判。《电力法》明确电力企业需定期检修维护自有电力设施,保障正常供电,供电方全程未提交任何巡检、维护记录,无法证明履行法定运维义务,故障发生过错归责于供电方。

  2. 过错划分层面:线路跳线断相是增氧设备烧毁、鱼类缺氧死亡的前置条件,供电方设施失修是损害发生必要前提;养殖户未装保护器仅为次要过失,一审法院酌定 40% 责任比例客观公允,不存在责任划分失衡问题。

  3. 供电方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支撑,未提交新证据推翻一审事实认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结论

二审核查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无误,认可许凯律师抗辩逻辑与一审裁判思路:

  1. 供电方未履行线路定期检修维护法定义务,线路故障断电与养殖户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一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 40% 赔偿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3. 驳回供电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供电方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核心法律要点总结(许凯律师办案提炼)

  1. 供电企业法定运维义务不可免除高压线路、公共供电设施产权归属供电方,其负有常态化巡检、检修、故障快速抢修义务,无法举证已履行运维义务的,线路故障致用户财产损害,直接推定供电方存在过错。突发线路故障不等于供电方免责,仅不可抗力、第三方外力完全破坏、用户单方全部过错方可减免责任。

  2. 养殖户未安装失电保护器仅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安装末端保护装置属于用电户自身安全义务,但该过错仅为次要因素;若损害根源是供电方线路失修、突发断电,不能以用户未装设备为由完全免除供电企业赔偿责任,法院适用过失相抵按比例划分损失。

  3. 损失认定依托正规司法鉴定养殖物死亡无直观交易凭证时,委托具备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评估报告,可作为损失金额核心依据;供电方仅口头质疑但无相反鉴定、证据反驳的,法院依法采信评估结果。

  4. 养殖户断电后的应急施救行为可降低自身过错比例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投放增氧药剂、外购 / 借用增氧设备等积极止损行为,会被法院纳入过错程度考量,减少养殖户自身责任分摊比例。

  5. 同类批量受损可作为佐证供电方过错的间接证据同一供电故障造成多名养殖户设备损毁、财产损失,供电方已对其他受损养殖户赔付的事实,可佐证供电方认可自身故障责任,诉讼中可作为有利抗辩证据。


(五)案件实务启示

  1. 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高度依赖持续供电的经营主体,应当自备备用发电设备、加装失电 / 缺相保护装置,同时留存线路故障、断电、施救全过程影像、聊天、采购凭证,固定损失证据;

  2. 遭遇供电线路故障造成财产损失,优先留存故障现场照片、抢修记录、沟通记录,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避免因无证据导致损失金额无法认定;

  3. 供电企业以 “用户未装保护设备” 为由拒赔时,可重点从供电方线路运维失职、未履行安全告知验收义务、抢修延误扩大损失三个角度组织抗辩,划分主次过错,争取对应赔偿。


许先凯律师系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仙桃
  • 执业单位: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1429020********7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