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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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先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XX驾驶XX双排小货车(车牌号为豫J×××××)将在他处收购的画X鸟运送至范县出售,在黄河路与怡苑路交叉口北XX附近出售时,被范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81只鸟。经鉴定,画X为77只。画X为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放生画X鸟的通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指控李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鲁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XX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XX牌双排小货车将准备出售的鸟类运至范县新区黄河路与怡苑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XX树林中出售时,被范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共查获81只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送检的81只鸟中77只为画X,4只金丝雀,其中画X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建议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阔嘴鸟科(所有种)的物种进行论处。经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画X价格共计8470元。案发后,涉案鸟类已由范县森林公安局放生。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李XX的照片、户籍证明,南乐县公安局千口派出所出具的李XX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照片,范县森林公安局放生通知、情况说明,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所判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许先凯律师系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仙桃
  • 执业单位: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