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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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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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黄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先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黄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7179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71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仙桃从事发电机租赁业务,自2015年开始,被告多次在原告处租赁发电机使用,2016年8月,被告因在汉川XX从事孝仙高XX的相关工程,再次向原告先后承租发电机4台,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2017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过结算,截止2017年2月21日被告欠原告租金147179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7年2月支付5万元,3月中旬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2017年4月前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分文未付,遂起诉至法院。
黄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租赁发电机使用,支付部分租金后,截止2017年2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租金147179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XX发电机租金147179元,将于2017年2月支付5万元,2017年3月中旬前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4月阳新工地计量后支付全部。”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发电机使用并约定支付租金,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口头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发电机,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双方约定了给付租金的期限,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支付原告王XX租金147179元并支付利息(以14717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被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许先凯律师系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仙桃
  • 执业单位: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