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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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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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

作者:王坚任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10-06


侮辱罪: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根据《刑法》第 246 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诽谤、侮辱行为容易混淆。诽谤行为:核心是捏造虚假事实,靠虚假事实损害名誉,不要求一定有辱骂性语言。侮辱行为:不需要捏造事实,直接以言语、行为、图片等方式贬损人格。实务中经常同时存在侮辱和诽谤行为,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或者一并处理。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法院才会受理。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1511320********1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