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权力,收养法规定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民法典》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
收养子女中,送养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这一限制的理由,与独生子女不得为被收养人的理由相同,两者是互相对立的。所谓子女不止一人,应理解为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有一个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的,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有配偶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因为他(她)侵犯了对方的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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