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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次举报


男、女双方2009年在工厂打工相识,2010年7月生育男孩龙某宇2014年2月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元月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因了解不够,仓促同居生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最终法再共同生活。女方委托旷律师之前,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对于房子处理问题各有各的顾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买房没一年就离婚,说起来令人唏嘘不已,但世事无常。

女方和旷律师沟通时表示,如果男方同意离婚,其愿意放弃应得房屋份额。女方能够如此大度,离婚会顺利很多果然不出所料,在旷律师女方起诉,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不过对房屋处理还存在某些顾虑。后经法院及旷律师为双方做解释工作,很快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旷律师遂第一时间为双方拟写好调解协议,发给女方和法院并提前教双方如何使用微信多元调解的小程序,就这样双方通过手机视频调解成功离婚。女方委托旷律师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十来天时间且旷律师自始至终都未与女方、男方、法官在线下见过面相关事宜都在线上进行。

本案男、女双方本来协商好房子归男方所有,孩子抚养费由男方承担。旷律师告知女方这样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今后男方可能以小孩名义再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建议在调解书中写明用自己应得房产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这样就不会存在后顾之忧。如果今后女方想给孩子费用,可以主动支付,我们可进可退。女方听从了旷律师的建议,本案圆满解决,不会存在再次诉讼的隐患。普通律师可能只想到如何把这个案子结案,完成自己的工作,负责任、专业的律师,会想到如何真正帮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让其没有后顾之忧。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28民初XXXX

原告:晏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湖北人,住湖北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龙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

原告晏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龙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在工厂打工相识,2010年7月XX日生育男孩龙某宇2014年2月XX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了解不够,仓促同居生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晏某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龙某宇龙某某抚养,晏某某享有对龙某宇的探视权;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武冈商品房归龙某某所有,晏某某应得份额用于折抵龙某宇的抚养费,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龙某某负责偿还,在房贷还清之后,晏某某应无条件协助龙某某办好房屋过户手续;

四、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龙某某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法官助理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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