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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一年再起诉,网上开庭助离婚!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双方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孩近期一直在女方娘家生活。女方认为男方没有责任心、上进心,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女方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女方第一次起诉时系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女方对当时律师的代理工作有一定的想法第二次诉讼遂旷律师代理。女方最大的诉求就是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并顺利离婚。根据女方的实际情况,旷律师认为该两项诉求都能达到。

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为女方起诉并搜集准备证据,向法院提供租房合同,房租支付凭证,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分居情况。并指导小孩出具愿意随女方生活的意见,以便为女方争取小孩抚养权

男方庭审中表示一定要争取小孩抚养权,可以不要女方支付抚养费,否则不同意离婚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与旷律师反复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但男方还是不肯让步,法院遂只能依法作出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其从未予旷律师在线下见过面,旷律师为女方做到了足不出户即离婚,且结果非常完美。

本案开庭时还是疫情期间女方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旷律师为女方申请网上开庭,但为了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旷律师还是赶往现场参加开庭现大部分法院都有网上开庭的设备,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到庭的,可以和法院申请网上开庭。但网上开庭肯定没有面对面沟通的效果好,如果案情复杂的案件,不要轻易选择网上开庭。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湘05XX民初XXXX

 

原告:刘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某某乡某某某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执业证号:14XXXXXXXXXXXXXXX,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隆回县某某某某某XXX号。

告刘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某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院提出诉讼清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民法院判令婚生小孩晏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养费3、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10万元4、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1月16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2014年5月3日生育女孩晏某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2021年8月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晏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2014年1月16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3日生育女孩晏某某,婚生小孩晏某某现随原告在江西省读书和生活。原告于2021年8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XX)湘05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求。原、被告在2021年8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婚生小孩晏某某向本院出具了一封信,希望与原告刘某某一起生活。在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晏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证及法院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而认定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原、被告婚后矛盾大,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满一年。目前原、被告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小孩晏某某由原告抚养为适宜。在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晏某某承担小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

二、婚生小孩晏某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清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于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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